逻辑起源

作者: 深圳郭绍华

  日期:2010-06-10 15:32
  尊敬的读者
  规律起源、逻辑起源可能是一个被搁置了太久的问题。
  造成这种搁置的原因应该主要是受到了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物种起源》出现只有150年,“相对论”不到100年,“遗传基因”和“大爆炸宇宙学”不过50多年。在此之前的3000年的哲学史中,对于存在的研究大多站在绝对立场上。即便是否定了神创论,人们还是宁愿相信有一个形而上的东西先决地存在,这样就只能对规律与逻辑的起源问题持视而不见的鸵鸟态度了。也难怪,猫头鹰总是黄昏时分才会来。  能不能将进化论贯彻到底呢?这就是要问:自然规律是哪里来的?

  康德认为:自然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也是康德,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星云学说,宣布连天体、星球这样的庞然大物都是生成的。
  但是,当达尔文把这个思路推广到生物界,把人本身也看成是一个生成的历史过程时,康德的先天理性学说面临了挑战。因为照这个逻辑,猴子、鱼、变形虫、细菌、病毒等等,它们的“心”中就都应有全部的自然的“最高立法权”。否则,“自然的最高立法”本身就不是一部一开始就已经完成了的、完整的范畴体系,而应当是一部范畴的进化史,也就是说,逻辑本身是进化的,演变的。

  这提示我们,如果把康德的“星云进化”和“人先天拥有的自然的最高立法”这两个观点结合起来,就有推导出“逻辑进化”的可能,不过,康德自己并没有这样做。
  显然这是一个没有解决的并且值得讨论的话题。
  既然有起源问题,就有从何而起的问题,过去常把“物质”或“精神”当本原,其实,这两者都是能再进一步抽象的东西,因此就不会是最基本的,不是最基本的就不能作为本原。
  基于这两个疑问,有必要对本原再次追究。逻辑起源》所记述的就是一次追寻和论证的过程。其中得到的一个基本发现是:“差别着的差别者或差别者之间的差别”才更适合作为“本原”。
  比如计算机中的“0和1”,就是纯粹意义的差别者,差别者之间差别形式的积累就能组合成世界上的一切关系形式。
  从进化论角度讨论自然规律,就会挑战我们过去对于自然规律的信念,比如,自然规律就不能是“固有的”,自然规律不能是不变的。
  我们的理智、智力、思维习惯够承受这种转变吗?我们的文化体系能够容忍这种挑战吗?我们敢于说逻辑和自然规律也是发生、发展、进化的吗?无论如何,我想已经到了揭开这个被搁置了几千年话题的时候了。

  作者尽可能做到严谨、严肃,同时力图兼顾文章的可读性,可是毕竟有些许专业味,读者可能会很少。另外,因为一些观点超出了哲学教科书的规范,可能有些“外道”,一时也不容易被更专业的哲学工作者首肯。因此,也只有通过网络这种革命性的媒体才可能面世。
  希望各位尊敬的读者、老师和同学用宽容的态度批评和欣赏这些工作,但愿您也能觉得这还算是值得思考的话题。
  日期:2010-06-10 15:54
  我想通过这个命题探讨下列问题:
  1、自然规律有来源吗?

  2、如果有,从何而来?放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放在那里?
  3、既然有来源就意味着是变化的,自然规律是如何变化的?
  4、我们与自然规律的关系。比如认识自然规律的可能和极限、我们能否改变它,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它、我们在自然中的地位。
  5、对于自然和自然规律及其关系的整体理解。
  不论您是否同意,这显然都是合法的问题,是任何人可以也应当提出的疑问。

  乍看起来,这都是一些无从下口的庞然大物,但是,是否可以考虑把它们摊开在时间的长河中,试试进化论能不能对解开这些难题。
  日期:2010-06-10 18:41
  第一章  命题解析
  1.1“逻辑”的意义
  古汉语里的“邏”字有“巡”的意思,指依照一定线路循行,“谓循行非违也”。“辑”字有“和”、“集”、“聚”的意思。至于这两个字何时组成 “逻辑”这样一个词汇并进入汉语体系,还没有看到很详实的考证,一说是西学东渐转口于日本而来的音译汉字词,一说是严复最先使用的音译汉字词。
  在时下的汉语语境中,“逻辑”这个词有三种指谓:思维规律;客观规律;逻辑学。如果把逻辑学也看成是一个关于某种规则的体系,那么,逻辑这个词和“规律”、“规则”就是同义词。

  本文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这样,所谓“逻辑的起源”也就是“规律的起源”,把规律的起源及其过程作为讨论对象。
  日期:2010-06-10 20:20
  1.2 “起源”的意义
  1.2.1 将“起源”原则贯彻到底
  表面上看,“起源”意味着某事物原先并没有,并不存在,以一个转折点为标志,这个点以后,这个事物就有了,就存在了。但是,细究起来,这里的起始点本身很难被假定为“无”,即便是“起始点之前”也不能被假定为“无”,不能无中生有。按照我们所习惯的“规则”,事物无法从无中产生,只能是从一种状态转变成了另一种状态,一切事物并非本来就是这个样子,都是由另外的事物转变而来的。

  这种思想虽然几千年前就产生了,但是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里都能被贯彻到底。比如,直到150年前,达尔文之后,生命的形式,特别是人这种生命才开始被认为是生成的,是从另一种物质形式演化而来的。时至今日,我们是否已经做到可以把所有能够遇到的、想到的事物和对象都认为是生成而来的、变化而来的?是否已经将起源、进化的观点贯彻到底,贯彻到了所有的领域了呢?回答是否定的,至少还有一个被遗漏的角落,这就是逻辑或者规律本身。

  比如,主流的观点认为:“规律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规律总是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 对此,我深感疑惑。如果说人的认识不可能改变规律,那么人的行为能不能改变规律呢?显然,无论是人的思维还是人的行为,都和对象的客观的世界处于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之中,也是自然本身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必然导致相互改变,自然有权自己改变自己。那么,自然中的人所改变的是自然呢还是自然的规律呢?如果人只能改变自然却不能改变自然规律,那么,自然和自然规律就是分离的;如果,自然规律属于自然本身,自然规律也就应该是可以被改变的。事实上,人类的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地球的气候运行规律,灭绝了许多物种,用基因重组技术创造了许多新的物种……已经在一些表面层次上创造和消灭了许多规则。

  因此,如果规律或逻辑是世界自己的内容,世界是进化生成的,作为世界自己内容的逻辑或规律也当然是有起源的,也是一个起源点之后的发育成长的过程,也是从一种状态变化到另一种状态,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任何既不能被创造又不能被消灭的绝对存在者。“起源”原则应当被贯彻到底,这样,逻辑也应当是进化的,也应该是一个历史过程。

  关于“逻辑进化”的判断可以表述为这样一个简单的三段式推理:
  大前提  世界是进化的;
  小前提  逻辑是世界自己的;
  结论  逻辑是进化的。
  这个结论能否成立,取决于大、小两个前提条件能否成立。
  首先,世界真的是进化来的吗?对此,我们只有有限的科学知识作为证据,在我们所观察和实验的范围里,天体是演化的、生物是演化的、社会是演化的……,目前所看到的一切都是进化、演变而来的。但是,还不能据此就推断说整个世界都是演化的,因为有许多东西并不能被直接观察,比如一些抽象的事实。1+1=2 是进化来的吗?难道说过去和将来1+1会不等于2?又比如,我们刚才使用的这个三段式推理规则也是进化来的吗?难道三段式推理过去曾经不正确,将来也会变得不正确?我们显然没有理由把三段式规则用于这个规则还没有产生之前或已经失效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的边界在哪里?用什么逻辑来划定这个边界?

  所以,还不能断言这个大前提必然有效,因为“世界进化的规则本身是不是进化的”也是一个悖论。
  其次,世界的逻辑真的属于世界吗?世界的逻辑是世界的子集吗?这可能也是一个悖论,也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由于两个前提都充满疑惑,所以,企图把进化论贯彻到底的冲动并不是万无一失。
  日期:2010-06-11 10:39
  1.2.2 世界的分裂与弥合

  作为一种传统,“世界”这个词被用来表述“一切”,是全集。按照传统,世界被分割为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这样两部分,分为了形而上和形而下的两部分。形而上的部分被认为是抽象的规则体系,是抽象的逻辑,是自然的规律,处于主导的地位;形而下的部分被认为是在自然规则之下实现抽象逻辑的具体事实和现实,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依照形而上的自然规律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而运行。这两部分又经常被分别称为“精神的世界”和“物质的世界”,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争论成了哲学的一个主要话题。

  比如,“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这是时下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每一个读过中学的人都耳熟能详。这个体系的优点自不待言,但是,这个体系搁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规律是怎样的一种“有”?它放在哪里?规律和物质、运动、世界是怎样的关系?
  常识中,物质、运动、规律都被看作是人的意识之外的东西,首先是客观的事实,但物质和规律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客观事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我们只能直接和具体的物质对象发生相互作用,却不可能直接看到抽象的、普遍的规律本身,如同我们只能看到苹果从树上掉下来,却不能直接看到引力一样,我们还不知道这些明确被我们所意识到了的规律和逻辑它们自己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于这个世界中,是怎样一种存在者。

  对此,康德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他这样说:“本节(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36节)所论述的主要命题,即‘自然的普遍法则是可以先天认识的’,本身导致下列这一命题:自然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即在我们的理智中……”。这就为自然规律找到的除了神灵之外的最踏实的安身之处。这种主张在哲学史上并不罕见,如佛学中的唯识论、孟子、“陆王心学”也持类似的观点。不过,也和康德一样,都只论述了人心中先天具有世界的基本规律和范畴,用以解释人之所以可以认识自然世界、与自然和谐相处,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法则是怎样进入我们心灵的,怎样成为了我们的先天能力。

  同样是这个康德,他还提出了著名的“星云学说”,宣布连天体、星球这样的庞然大物都是生成的。但是,当达尔文把这个思路推广到生物界,把人本身也看成是一个生成的历史过程时,康德的先天理性学说面临了挑战。因为照这个逻辑,猴子、鱼、变形虫、细菌、病毒等等,它们的“心”中就都应有全部的自然的“最高立法权”。否则,“自然的最高立法”本身就不能是一部一开始就已经编撰完成了的、完整的范畴体系,而应当是一部范畴的进化史,也就是说,逻辑本身是进化的,演变的。

  这提示我们,如果把康德的“星云演化”和“自然的最高立法必须是在我们心中”这两个观点结合起来,就有推导出“逻辑进化”的可能,不过,康德自己并没有这样做。
  黑格尔是最早主张逻辑进化的,他的“绝对精神”本身就是永恒运动和发展变化的,从“纯有”与“纯无”的对立统一开始,逐步发展、积累、进化生成了一个完整的范畴体系。“绝对精神”不再是过去那种亘古不变的绝对真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自己就是一个发育的过程,是发育、进化中的真理。这无疑是又一次重要的革命。但是,可能是由于黑格尔不能也不愿意最后背叛上帝,去追究上帝的起源,他设计的绝对精神以及绝对精神的进化过程完成于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出现之前,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绝对精神只相对它自己才是发生、发展、进化的,相对于自然界它是绝对的。自然界只是绝对精神展开、物化的结果。绝对精神和自然世界之间的分裂局面反而被强化了。

  当然,黑格尔也有自己的依据,并不完全都是猜想。比如他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里举了一个身干粗壮、枝繁叶茂的橡树和一粒橡实的例子。
  橡实的硬壳里装着“绝对理念”。绝对理念是一套事先编排好的关于世界全部内容的“程序”。绝对理念的演化只在硬壳里进行。一棵橡树的发展就是这套程序从硬壳转移出来,注入到世界里,展开、物化、回归的过程。这个模型有相当的合理性。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了,橡树是一个生命体,一个生命过程就是一套遗传基因展开、物化的过程。但是,在没有弄清楚DNA生成的机理之前,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遗传基因看作是绝对精神这并不奇怪,“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只是很直观的规则,完全可以相信,植物种籽里已经包含有这个植物全部生活史的程序,这个植物的生活史就是这套程序展开、物化的现象和结果。要紧的是黑格尔把生命现象中的这种机制推广到了整个世界,猜想绝对精神就是整个世界发生、发育的“遗传基因”,是世界的程序和指令。

  恩格斯这样评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概念的自我发展。绝对概念不仅是从来就存在的(不知在哪里?),而且是整个现存世界的真正的活的灵魂。它通过在《逻辑学》中详细探讨过的并且完全包含在它自身中的一切预备阶段而向自身发展;然后它使自己“外化”,转化为自然界,它在自然界中并没有意识到它自己,而是采取自然必然的形式,经过新的发展,最后在人的身上重新达到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在历史中又从粗糙的形式中挣脱出来,直到绝对概念终于在黑格尔哲学中又完全地达到自身为止。”

  日期:2010-06-11 15:28
  1.2.3 “以足立地”的困难
  马克思主义哲学建立在对于黑格尔哲学进行唯物主义改造的基础之上。恩格斯继续写道:“在黑格尔那里,只是概念的自己运动的翻版,而这种概念的运动是从来就有的(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但无论如何是不依任何能思维的人脑为转移的。这种意识形态上的颠倒是应该消除的。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作是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作是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

  马克思主义对于黑格尔的“颠倒”,否定了概念体系外来说,辩证法本身并不是从未知的领域输入的,而是现实世界自己的东西,人头脑中所了解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自己的东西,立足点在地下,不是在天上。
  沿着马克思们为我们开辟的这条道路走下去,还有大量的工作等待着我们这些后来者。比如,以下这些问题就需要做更仔细的处理:
  1、既然承认有“客观规律”这样的对象,那么,解决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问题的出路恐怕在于:辩证法以及其他的自然规律都只能属于自然界本身。
  这样,现实世界中就必须包含两种不同的内容:一种是作为规律的、一般性的东西;一种是被规律所支配的具体的事实、物品及其过程。而人自己作为后者的一种,人的思维可以反映这两者,可以形成对客观规律的观念。
  对于后者的存在方式我们没有太多的疑惑,问题是我们已经假定了前者 —— 自然规律 —— 在自然世界里,和我们同在一个世界。但是,我们可以问它在自然界里的哪个位置吗?它是以什么方式存在的?

  2、自然规律本身也是发生、发育、变化运动的吗?
  3、如果两者都是发生的,是先有哪一个?这两者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后者能不能影响前者?如果能,规律还是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规律?
  4、人固然可以认识自然,但是,认识自然需要有认识的能力,认识能力本身也是一种自然能力,也是一种规则体系,而且是一种可能与自然规律相似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与人脑之外的自然规则体系相似?这套规则体系从何而来?这两套规则体系是分别进化形成的还是共同进化形成的?两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当然,这都是正当的问题,也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否则我们连自己是不是“决定论”者都说不清楚,就无法最终摆脱上帝的阴影,就做不到真正的以足立地,因为“地”是分裂的,我们应该站在哪一块地上?
  总之,我们依然面对着分裂的局面。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案来弥合这两个板块呢?。

  日期:2010-06-12 09:24
  1.2.4 寻求起点、谋求统一
  弥合这种分裂的理想方案恐怕不仅仅是简单地对黑格尔体系作头足颠倒的改造,这样并不能对黑格尔体系产生根本的革命。因为,黑格尔体系本身是一个“圆圈”。概念体系生成发育成为一个完整的概念、范畴体系;之后,外化、物化为现实的世界;物化了的世界中生出了“人”这种有意识的物种,人的意识是自然自己对自己的自我意识;于是,绝对精神通过人回归到了自己。在这个圆圈里,头和足有两次互换过程,本身就处于不断颠倒中。在没有解决规律的生成机理之前,仅仅强调立足于现实,只是强调了这个圆圈的一半边,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进展,并没有比康德走得更远。

  黑格尔体系的逻辑漏洞在于绝对精神的假设,这个假设背离了永恒发展、变化的原则,使之不能自圆其说。要弥补这个缺陷就必须直面“自然规律从何而来”、“放在哪里”这样一些被长期搁置的问题,必须追究自然规律的起源和存在方式。
  对此,可以假设两个前提:
  1、我们只生活在一个世界里,规律或逻辑只能属于这个世界本身。
  2、发展、变化是这个世界的基本现象和原则。
  把这两个假设的前提贯彻到底,会有:
  1、规律并不是在一个神秘之所独立发育、编撰完成之后才注入到现实世界中来的,只能是在现实世界中和现实世界共同发育进化的;
  2、眼下我们所看到的规律与现实两元分立的局面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这种差异只能是一个更长过程发育到一定阶段才开始出现的历史现象;不是先天分离的,也不会永远分离;
  3、规律和现实的分离现象可能只是现实世界中各种状态之间的层次差罢了。
  4、人本身作为一种生命形式,仅仅是这个世界中的一个成员,人所具备的先天认识能力,甚至抽象的规则、范畴体系也都属于这个世界本身的内容,也应当是伴随世界的进化而进化的。
  看来,彻底贯彻发展、变化的原则是弥合规律与现实两元分立局面的一个途径。
  能否将发展、变化的原则贯彻到底呢?实际上这是一个无限向前追溯的企图,也许这种追究终会达到一个“起点”。我们可以猜想:起点本身的性质就是这个世界的基本性质,或者说“本体”。起点之后是本体自身展开、积累、发育的历史,也是这个世界自己生成和演化的历史。
  日期:2010-06-13 11:54
  1.3  起源与定义域
  1.3.1 起源的起源?

  起源意味着变化,是从一种状态变化成另一种状态,如果这是一条逻辑,那么,这条逻辑自己是不是变化的? “起源”本身也有起源吗?如果有,这就否定了起源本身。如果没有,同样也否定了起源的意义。这是一个典型的罗素式的悖论。
  “绝对起点”处于“起源”原则失效之处,处于这条原则的极限之外。想要达到绝对起点,就必须放弃这条原则。但是,没有这条原则的世界演化史又是我们无法理解的。
  解开这个悖论的方法如下。
  设:
  起源原则不适应于自身,起点本身不能再问起源。只有这样,起源原则才是有效的。
  1.3.2 相对起点

  不问起源原则本身的起点,所得到的起点是相对起点,所有关于起源点的讨论都只涉及“相对起点”。除了“相对起点”之外我们别无选择。
  “相对起点”是在对起点无限追溯的链条中选取一个特定的位置作为阶段性的开始点。
  相对起点承认在这个起点之前还会有更深远的历史,但是,那不是我们这里重点研究的内容,这里主要关注“起点”之后的情形。
  1.3.3 终点
  用同样的方法可以限定,绝对终点也没有意义,只有相对终点才可能成为研究对象。
  1.3.4 定义域
  在相对起点和相对终点之间,是一个“定义域”。
  有定义域的理论是有限理论。
  实际上,定义域是一切理论的前提。
  因此,一切有意义的理论都是有限理论。
  定义域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哲学这种被认为是专门或仅仅讨论一般性问题的学说。

  早期的哲学家很少有人对自己理论的定义域进行界定,因为那时对世界进化的时间轴还没有一个像现在这样的清晰认识。这种缺陷在近、现代也不罕见,许多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来源于此。
  理论的对象是一般性问题,而一般性本身有程度的区别和差异,有适用范围的区别。定义域是任何事件,任何实体,任何概念和理论都必然遭遇和遵循的限制,没有定义域的理论没有意义,超出定义域的理论将失去意义。
  追寻规律的起源就不能以绝对的起始和结局为对象,而是假定在一个暂时无法追究或不必追究、不愿追究的更长区域里截取一段相对独立的部分,仅在这一有限的、相对的区间里,仅把这个定义域中的演变过程作为对象。
  因此“逻辑起源”命题也应设定自己的定义域。
  日期:2010-06-14 10:50

  1.4 逻辑起源命题的基本假定
  1.4.1黑格尔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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