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律师的平凡事

作者: 路上者

  日期:2011-2-17 15:53:00
  不知不觉,做律师已到第四个年头。
  静时回首,发现自己有所改变,但基本又未变。
  同时到律所的几个兄弟,有些已成合伙人,而我辈几个,依然还在“勤恳”做着专职。
  专职自有专职的快乐,虽时刻梦想者拥有合伙人待遇的独立办公室,但自知能力有限,仍安守于格子间。

  我只想做一个平凡的律师,过自己平凡的律师生活。
  三年执业,目睹并亲身经历着社会生活的种种事,在不满、遗憾,然有满足、成就和期望中前行。
  律师好做与否,只有身在其中之人,才有真实回答。
  日期:2011-02-25 14:20:40
   有次同学聚会,十多年没见的老同学,相见时,似曾熟悉又陌生。我在谈到介绍自己的职业时,调侃说:“我的工作岗位是律师,工作性质其实和医生是一样一样的,我们都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有所不同的是,医生大都是先收钱、后办事,而律师经常先办事,后收钱。”
  有感动的时刻,有气愤的时刻。律师经历的各类事多,也加速转变着对社会人和事的某些观念。

  平常对保险公司印象并不好,但2010年做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改变了我对保险公司的以往印象。案件很简单,当事人的丈夫是电工,所在单位为其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20万元。当事人的丈夫在某次“干私活”时意外触电身亡,因为并非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死亡的,故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我看了当事人带来的材料,感觉这个案件胜诉的希望不大。但孤儿寡母的,愿意试试,看能否争取一点钱回来。开庭按程序走完,我也说了一通自己都觉得勉为其难的话,最后法官旁敲侧击的,提示我们尽量调解。经过与保险公司法务的多次协商构图,保险公司愿意补偿当事人5万元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慰问,当事人在听了我的利害关系分析后,接受了这笔补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依约在第一时间支付了这笔钱,相当讲诚信。

  当事人感谢律师的努力,其实我知道律师在这个案件里面并没有多少的作为空间,主要是保险公司愿意从人道立场上做补偿,以示对死者家属的帮助。如果保险公司唯利是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我们是拿不到钱的。
  这个案件也提示我,有些事情不仅是法律起作用,人的情感、社会的公共价值观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案件的进展。
  日期:2011-03-04 15:46:10
  多人都说,打官司要找关系,找到关系了,法官就帮你说话了。但我觉得,有些案子的判决不当,或许跟法官本身的业务素质有关。
  2009年,接了一个货款清欠的案子。原本以为很轻松的事,想不到最后搞得自己焦头烂额。

  当事人公司供了一批中央空调给对方公司,对方还欠10%的尾款没有给。我看了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管辖争议条款是这样写的:双方的争议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在上海。
  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法院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而如果供货合同中管辖条款是有效的,那就能到上海仲裁,相比到被告地方法院,我和当事人公司都愿意到上海打官司。
  但直觉告诉我,这个管辖争议条款应是无效的。我仔细查了资料,发现国际商会是一家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仲裁机构。而当事人公司与对方公司都是国内企业,经济纠纷没有任何涉外因素,显然是不能到法国巴黎去仲裁的。
  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如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无效。
  为了谨慎起见,我又查询了上海跟国际商会搭上边的机构,一家叫上海国际商会,一家叫上海浦东国际商会。我跟这两家机构联系,并把合同传真给对方看,对方都说他们跟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没有任何关联,不可能在自家仲裁还适用法国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他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所以,他们不能对我们的案件立案。
  我又查到最高院专门有个司法解释,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如果条款约定:双方的争议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在上海。则视为约定不明,条款无效。
  调查到这里,我只得到对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案件顺利立起来了,但没过多久,承办法官打电话给我,说对方公司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案件应在国际商会审理,法院要就此进行听证。

  我听了,笑了笑,以为是一般的拖延战术。听证会上,我向承办法官仔细叙述了我先前的调查。但我没想到的是,我收到的法院裁定书,竟然是:本院认为案件应移交国际商会仲裁处理,驳回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收到这样的裁定书,我啼笑皆非,法院不受理,上海也不受理,难道真的到法国巴黎去,诉状要翻译成法文或英文,但证据是中文啊,况且案件标的就24万,来回几趟巴黎还不够路费呢。真的是投诉无门了。
  没有办法,硬着头皮上诉,中院承办法官在开庭时说了一句:或许上海的仲裁机构能适用国际商会的规则审理呢。
  我一听,更感无望。随后,跟对方公司律师做了多次的沟通,也和当事人反复分析利弊,最终在让了很大一步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方撤回上诉。
  和解协议的履行,也是忧心忡忡,几番纠葛。
  案件彻底尘埃落定,虽说当事人对自己的工作是肯定的,但我心里实在不舒服。

  当生活仍要继续,工作仍要做。
  日期:2011-03-04 16:14:29
  什么是你感动的
  2010年,做了一个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是位老太太,身份证年龄已80出头,据她讲,实际年龄更大。
  老太太的丈夫早已去世,两人都没有孩子,在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孩子。孩子15岁的时候,老头走了,老太一人把孩子拉扯大。孩子不是很健康,在单位也提前内退了。

  老太太的房子拆迁,分了两套房,一套在自己名下,自己住;另一套在老太和孩子名下,孩子一家住。
  我问老太,为什么不和儿子一起住。老太说:过不下去,媳妇是再婚的,带着一个女儿,媳妇经常打骂老太,平常不做家务,整天就是打牌。老太太把随身带的受伤照片给我看了。
  老太前两年住院,儿子乘机把老太放在家中的房产证、身份证偷了出来,不知怎么做了个假公证,通过中介把房子给卖了。
  老太完全不知情,病好出院,准备到儿子家看看的,结果邻居告诉他,早搬走了,房子已属他人。
  老太太气愤不已,找到我,要求解除与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我仔细寻询问,说如果解除,那在法律上这个儿子对你就没有赡养义务了。你孤身一人在家,年纪大了,又有病痛,没人照顾,我请老太三思。
  老太很坚决,说有这个儿子跟没有一样。如果不解除,恐怕剩下的一套也会被他卖掉。

  我又说,被卖掉的一套,购房人是善于取得,房子是要不回来了,是否要起诉该儿子,追回一半房款。老人说:算了,算是我给他的最后一样东西吧,不追究了。
  起诉到法院,儿子没有出庭,法官也同情老太,再三释明解除的后果,老太态度依然坚决,法院做出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拿到这份判决,我没有丝毫胜诉的喜悦。我不知道这份判决对老太有何安慰。
  日期:2011-03-07 13:09:10
  不省心的案子。
  3月4日,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说熊某又起诉了。我一听,不是很相信,案件都和解完了,判决生效了,还诉什么呢。

  熊某起诉当事人和其前夫郭某,说是郭某在离婚前向他借了10万元,没有偿还,现要求当事人和郭某共同偿还。郭某离婚后,早已去了外地,不知去向。很明显,熊某是冲着当事人来的。
  熊某的起诉依据是两张借条(05年和06年),各5万元借款。我在法庭上发问,是否是一手借钱一手写借条。熊某称是的。我随后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结果出来,两张借条形成于同一时间。熊某立即改口,说是后来补写的。法院综合案情,判决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事人不知情),属于郭某的个人债务,与我当事人无关。鉴定费七千余元由原告熊某承担。
  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在法官的工作下,本着息事宁人态度,遂与熊某和解(郭某不在,无法调解),我当事人放弃鉴定费的主张,熊某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结果今日,当事人说熊某又起诉了,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和郭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显属不公,是恶意逃债,应予撤销。
  当事人气的不行,我不向他要钱,他反而还揪着不放。
  有时想想,司法这个场子,一切皆有可能。你放过了别人,别人还惦着你呢。

  日期:2011-03-08 12:22:45
  第一次的风险代理
  那是自己刚拿本不久,很想做案子。有家民营公司到律所咨询,公司老板听我的法律分析后,委托办理案件。
  案件的标的不高,那是自己也没经验,就签了全风险代理。这家公司给国内某著名通信公司做代理,但代理费没拿着。虽然案件标的小,但证据材料很多。我按照最高额的索赔标的提起了仲裁,仲裁的结果超出我的预估,仲裁庭全部支持了诉讼请求,原本我只认为能支持70%就不错了。
  案件胜诉后,我又帮助履行到位。向公司老板要求支付律师费了,该老板就翻脸了。说是我的律师费应该向被告要,让我自己去要。

  当时很是气愤,老律师告诉我,几乎每个律师执业之初都有类似经历,就当是交个学费吧,吃个教训,长个见识。
  律所是不鼓励律师跟客户打官司的,我的这个律师费也就这样算了。这让我在以后的执业中,涉及风险代理的,如果不是很信任的,我都不会全风险,必要前期收取一部分费用,而后部分风险代理。
  做律师,首先要自己控制风险,才能帮助客户控制风险。
  日期:2011-03-10 12:42:48
  2011年第一个了结的案子
  2011年第一个了结的案子,调解结案。
  这个案子拖了一年多,能戏剧性的调解解决,说实话很出乎我的预想。原本在法庭上要动手打架的原、被告戏剧性的调解好了。
  原、被告是兄弟俩,共有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原告(我的当事人)有三分之一的产权,被告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但原告手上有一份产权分割协议,约定着原告的房产份额是比三分之一还多10个平米。原告系文盲,原先房产证事宜都由被告一手包办,在房产局的材料都是被告代原告签字。现在房屋涉及拆迁,兄弟俩不合,遂闹上法院。

  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大动肝火,庭下坐着六个兄弟姐妹旁听。被告提出原告手上的产权分割协议是先有被告签字,后有房产分割内容,是不真实的,提出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鉴定。(该协议只有一份,放在兄弟俩的大哥手上,且该协议上有多处手写涂改痕迹)
  2010年1月份提出的鉴定申请,被告也交了鉴定费。等啊等,一直未等到法院通知。每次打电话到法院,都说鉴定机构没出鉴定结果呢。等到8月份,我也急了,什么鉴定机构啊,做个鉴定要花这么长时间。
  直接打电话给鉴定机构,一查询,鉴定机构人说没有这个案件的鉴定申请。我又打回法院的鉴定科,一查,说承办法官没有送材料来。打电话给承办法官,法官也楞住了,一查,说是忘了送材料了。
  结果9月份,又把双方当事人喊到法院,又做鉴定的笔录材料。没办法,案子在法官手上,有任何怨气都得忍着,配合法院把笔录做了。
  到11月份,还没收到法院的电话通知。我又坐不住了,不会法官又忘了吧。打电话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人说是有这个案件,但限于材料少,无法做鉴定,在等法院给个回话,是补充材料呢,还是做个无法鉴定的结论。
  我又打电话给法官,法官还不知这个情况。过了几天,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但双方都无法补充材料。(我当事人是文盲,基本无其他手写材料。)

  这时法官正好要调到某个派出法庭去,急于结案,在2011年3月,赶忙又开了个庭。我原本以为是走个过场,估计调不成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都被拖的不行,双方都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了。
  法谚: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但超审限、久调不决的案子,还在法院不停上演着。或许,这是现今解决纠纷的一个潜在方法,大事拖小,小事拖了。
  日期:2011-03-14 15:32:36
  今天接待了一个来所咨询的当事人。
  小伙子很年轻,纠纷的事很郁闷。小伙子单位的老总向小伙子借了六万块钱,一直拖着不还。现在小伙子准备离开单位了,这位老总开始赖账了,借口小伙子平时工作不谨慎,给单位造成损失了,以此不还钱。
  小伙子心理没底,想听听律师的看法。

  其实小伙子的事情挺典型的,其实工作上的纠纷与平时的借贷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前者为劳动争议,后者为民事借贷。但当事人往往都放在一起想,结果总也想不明白。
  律师某种意义上是医生,解开当事人心理疙瘩的医生。
  日期:2011-03-15 15:28:24
  常有的事
  很多人都说,律师忽悠当事人,但我碰到的当事人忽悠律师的,大有人在。
  2009年5月的一天,半夜12点,刚想入睡,一位同事打来电话“骚扰”。说是外地H市有个案件,急需律师明天一早去,这位当事人是同事的好朋友介绍的,情况紧急,才“逼不得已”半夜电话。
  说实话,心里有点犹豫的,去了不一定能接下案子,况且是外地,什么情况也不了解,就径直去现场,心里总觉得没底。
  但这位同事是好哥们,虽有犹豫,还是答应明天一早长途汽车站见。
  我和同事做了四个小时的汽车到H市,当事人一直说时间紧张,午饭就在麦当劳简单吃了点,就去了当事人家里。
  当事人开了一家工厂,因资金周转问题,不仅被银行告上法院、查封了企业财产,还没工人围堵厂门。我和同事一下午阅读材料、听取当事人介绍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晚上就住在当地宾馆。
  第二天上午,又是和当事人沟通案情,提出解除问题的初步措施。当事人态度很热情,一直说要请我们作为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解决目前的困难。

  回到南京,我们报了一个代理方案给当事人。但当事人就杳无音信了。再也没联系过我们。
  同事打电话给好朋友,问怎么回事,没回音了。好朋友很气愤,也很无奈。
  同事对我很不好意思,觉得让我白跑一趟,又耽误了两天功夫。我说:吃一堑,长一智吧。
  律师属于服务型行业,很多人都觉得律师的服务没有多大价值,故大都不愿出钱。老百姓知道“关系”好使,如果说“托关系”需花钱,很多人都愿意掏钱,但正儿八经的律师服务,他们就犹豫了。
  2010年7月,有个当事人通过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找到我,想让我帮忙处理一个货物纠纷。

  这个当事人收到一批假货,无法用到设备上,想请我帮她解决。她当天打电话给我,我让她到律所面谈。但她说见面谈说不清,一定要我到工厂谈。我还在忐忑,想要不要去呢,结果她已开车到律所楼下,我想了想,客户是上帝,就去上帝哪吧。
  到了工厂,看了那批假货,又仔细查阅了业务往来的函件,我说可以帮你解决,先试试以律师身份和对方联系,实在不行,就只得通过诉讼途径。我说先不收律师费,但相关的办案费用,如差旅费、邮寄费等要她工厂承担,我所先预支一千元,多退少补。
  这位工厂老板答应的好好的。结果第二天、第三天,一直到第N天,她就没再联系我。后来我打了个电话给她,她说把假货“处理掉了”,不劳我费心了,说是对我表示感谢,仅此而已。
  后来这位女老板又曾多次打电话给我,咨询法律问题。每次接到电话,我就犹豫要不要回答,但最终又是回答了。
  此后我给自己立了一个规矩,除非特殊情形(亲戚、好友的帮忙或法律援助),绝不去外地洽谈。律师的法律技能,来源于多年的学习和实践的积累,有价值,不能无限制地被人索取。

  日期:2011-03-17 17:00:36
  保全啊,保全!
  最近做了一件徒劳无功的事。
  一起简单的货款纠纷,我方作为原告要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
  在大调解的环境下,就二十余万的经济纠纷,也要诉前调解。诉前调解进行了一次,结果意料之中,调不成。
  想想也是,当事人不经过庭审,无法获知自己在案件中的利弊态势,宿迁调,只能是扯皮。
  我方跟调解员(年轻人,估计是法庭书记员)说我们要财产保全,你需要我们提供怎样的担保。
  调解员说,房子或车子担保吧。

  当事人公司说,房子没有,几个股东不愿把自己房子拿来担保。车子有一辆,但买的早,没有机动车登记证。
  调解员说,那就让第三方公司担保的,把第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去年的财务报表(加该公章)拿来,就可以了。
  我方依照指示照办。
  等许久,电话跟调解员联系。调解员答复案件已移交业务庭,让我跟业务庭联系。
  业务庭好不容易联系上了,找到了承办法官。法官说我方的担保不行,不能用公司担保。我说我是按照你们的书记员指示办的。法官说案件在我手里,我说了算,必须要房产的担保或金钱担保,20%标的额为担保金。

  无法,回去跟公司老总一讲,老总摇摇头,说算了,不保全了,撤回来吧。
  于是今天就写了撤回保全申请书又寄给法官。
  忙活了大半天,白忙了。
  日期:2011-03-18 15:44:29
  只要努力,总会有收获!

  为权利而斗争!(耶林)
  这些年做了几件二手房买卖纠纷。
  通常的管理,中介公司极力促成买卖双方成交,收取不菲的中介费。
  中介交易的过程,不少是不规范的。如阴阳合同、无权代理等等。
  不出事还好,出事了,中介公司两手一摊,与己无关,最多退还部分中介费,稍好点的,退还全部中介费。
  要想让中介公司再向外掏点赔偿、出点血,那基本无望。

  但最近刚了结的两个案件,中介公司出血了,当事人也颇感惊讶。
  第一起案件,极为普通。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共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通过某著名中介公司签约售给他人。我们代理妻子方向法院诉讼,以男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未经女方同意为由,诉请售房协议无效。
  法官召集男、女方、中介公司、买房第三人调解。第三人提出可以不要房子,但要赔偿损失。
  我们料想, 中介公司能把中介费退了就不错了。
  但意外的是,中介公司表示不但全退中介费,还愿出1万元补偿给买房人。真是太阳从西边出来了。
  男方一看这情况,也“感动”,男方自愿再拿1万5出来补偿给买房人。

  这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男方和中介公司补偿给买房人2万5,解除售房协议。
  我们律师也对中介公司的行为表示“理解”和“赞赏”。大牌中介就是注重信誉。
  第二个案件,更有意思。
  当事人通过中介公司与甲男签订购房协议。结果该房被房主转售给他人。结果诉前调解,甲男说他是通过房主的小舅子拿到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钥匙,他本人没有见到房主,也没有房主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很气氛,如果没有中介公司一再保证甲男友委托书,他们是不可能会跟一个陌生人签买房协议的。于是,就投诉到房产局。
  房产局市场管理科,接受投诉,把当事人及律师、中介公司一起喊到房产局。在房产局的处罚压力下,中介公司愿意补偿给当事人五千元,我方当事人撤回对中介公司的法院诉讼。
  案件基本平息。
  日期:2011-03-21 13:57:47

  2001年本科毕业,对法科生来讲,较为不顺。
  公务员停招,律师资格考试停考。我们一帮学法律的纷纷自寻出路。
  有路子的,去了机关单位,先待着,混个事业编制,等明年公务员招考时转正。
  有不少当了公安,那年唯一公安招了一些人。所以本科的同学,当警察的居多,在检察院、法院的很少。
  我没路子,回了老家。那时,无学上、无工作、无女友,属于“三无”人员。赖在家里,白吃白喝白住父母的,心里极不是滋味。

  老爸见我无所事事,说是有个同事,开了律所,要不我去律所待待。
  反正混也是混,虽然那时极不愿去律所,但还是去了,毕竟老待在家里,没事干,也挺郁闷的。
  老爸的同事J律师,原先大学毕业,从河南老家带了500元,就闯天下,到了我的老家W市,在老爸的单位做法务。后来又去了某个乡镇司法所做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所考了律师证,辞职出来做律师了。
  J律师和另外两个律师开了个所,三个合伙人,两三个专职律师,一个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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