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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作者:
绘目
★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积案调查处。
由公『安』部八大刑侦专家负责,刑侦局“十二名捕”组成,在各省公『安』厅设有执行局,司职调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不能侦破的各类案件以及长期不能侦破的陈旧案件。
拥有绝对独立的侦查权,全国顶尖的刑事科学技术,揭开公『安』部刑侦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未曾公布的诡谲离奇的凶杀案件。
★八大长老与十二名捕,联手侦破变态凶杀案
妻子失踪,丈夫报警,案件引起积案调查处派驻在省厅执行局的刑警的兴趣,他们抽丝剥茧,案件究竟如何?
十三岁女童没有按时回家,次日被发现已被杀死在草丛里,尸体焚烧得面目全非,她是否被活活烧死?谁又是真凶?案件陷入僵局,时隔三个月,积案调查处介入调查,终揭悲伤结局。
小说家报警称自己的妻子被杀害,警方经过勘察确系其为凶手,法院判其死缓,公『安』部刑侦局十二名捕出动,缜密侦查,重建凶案现场,最终扭转乾坤,却获知了令人震惊的真相,凶手究竟是谁?
两名疑犯指控对方为真正的杀人凶手,奇怪的是他们所述的案件情况完全相同,刑事鉴证科学能否重建现场,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院公诉科介入调查,联手积案调查处,利用刑事鉴证技术和法医学技术破获此案。这个案子源于那些阴暗而丑恶的隐秘:双重谋杀的密谋,换妻的谎言……
★以积案调查处刑警的角度,破案实录的方式,书写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侦破最不愿公开的凶杀档案,带你重建凶杀案的犯罪现场。
日期:2015-08-04 22:57:00
案件01号
(公)刑侦局2006xxx01号备案 备案人:罗世杰
1.
江苏省,A市。
2006年圣诞节那天,天气阴冷潮湿。
王旭(化名)已经给他的岳母冯会(化名)打过好多次电话,而第四通电话终于接通,他告诉了冯会,他的妻子,也就是冯会第三个女儿于兰兰(化名)失踪了。
他解释说(在警方的问询中也这么回答),圣诞节那天早晨,也就是12月25日早八点半,他一个人开车半个小时去了某小区后面的河堤上垂钓,在那之前,他在家里和妻子道别,妻子笑着说希望他中午可以带来一条大鱼,这样中午就可以吃清蒸鱼。王旭说他当时并不知道妻子于兰兰是否有出门的打算,因为妻子怀有八个月的身孕,出门的可能性不算太大。中午十二点半左右,王旭到家发现妻子不在家,然而她的手提包,钱包,手机也在家,并没有出远门的迹象,也不像去和朋友见面。
之后王旭打给他的岳母冯会,前三通电话无人响应,他在这期间又找了于兰兰常见面的朋友,然而一无所获。最后,当他的岳母接通电话时,已经是晚上八点半了。王旭郁闷地表示,于兰兰不知所踪。
在冯会的要求下,王旭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建议他再等待一段时间,贴出寻人启事或者从网络上发起寻人。当然,这里涉及到了失踪案的调查程序,一般的人口失踪一般是失踪48小时立案(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应立即立案)。只要是应当回来的时间,却没有回来.没有音讯,就具备报警的条件,也就是说,发现失踪后即可报案,但公『安』机关须在其失踪48小时后立案调查。
日期:2015-08-04 23:04:00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警力有限,对于成年人的失踪案件调查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时派出所抽调了两名『警』察对王旭和其岳母冯会做了笔录。据做笔录的『警』察回忆说,当时王旭情绪较为激动,似乎很担心自己的妻子。
冯会惊慌失措的接受『警』察的问话,她一直沉浸在女儿失踪的悲伤里无法自拔。她在案件侦破后回忆道:“我当时怕的要死,因为我知道她不会失踪,更不会无缘无故莫名其妙的消失,这里面肯定有什么问题。”她之所以这么笃定,在询问笔录里可以看到,在12月24日的下午,于兰兰买了一件羊绒的外衣送给她,心情似乎不错,这无法解释失踪的事情,而者在因果关系方面衔接不上。
过了48小时,派出所对这起失踪案立案调查,出具了《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但当时也明确对王旭和冯会讲,这个案子调查很难入手,需要等待消息。根据当时负责这起案件的『警』察回忆,12月27日上午去王旭家里进行了简单的搜查,王旭表示同意。
日期:2015-08-04 23:04:00
王旭是个生意人,据他说属于小本生意,负责生产和销售渔具和建材工具。他个人拥有一辆墨绿色的切诺基吉普车,居住在房价较高的“水城花园”小区。
他的汽车停在地下车库里,警方在他的汽车后备箱里发现了一卷镀锌的铁丝网,四根折叠钓鱼竿,一个钓鱼专用的矮凳子,两个不一样大小的扳手。王旭说,铁丝网是要拿到自己工作场所的,而渔具则是自己垂钓的东西。
办案『警』察在后来的正式报告中写道:
“我们在报案人王旭的同意下,依法搜查了他的个人住所,包括车辆和工作场所。
在车内我们搜得一卷镀锌的铁丝网,四根折叠钓鱼竿,分别是5.3米(×2),6.2米,和7.0米,一个钓鱼专用的矮凳子,两个的扳手,分别是20cm和15cm。
在家中没有任何证明失踪者遭到侵害的证据,刚刚换洗过的床单上不存在血迹,桌角无破损,物件摆放整齐,没有搏斗过的痕迹。
搜查结束之后,我们被王旭要求尽快的离开,因为他不想被周围下班回家的邻居发现有『警』察出入自己的房子,他害怕别人异样的眼光。之后我们就匆忙地返回派出所。
大约当天晚上的八点二十分,我发现自己用来记录的笔记本不见了,我想起来我把它遗留在了王旭的家里,随即打电话给他,确定在第二天早晨取回。
2006年12月28日早,我取回自己的笔记本并和王旭一起回了派出所,我希望知道他妻子失踪前的行为和衣着,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我告诉他我所问的一切如果与案件无关可以拒绝回答。
2006年12月25日,周五,王旭说他是早晨七点左右起的床,妻子于兰兰比自己稍早一些,她已经准备了早餐,早餐是两份煎蛋,两碗康师傅红烧牛肉口味的方便面,王旭说他碗里的面条比妻子的多。
王旭起床后洗漱完毕与妻子共进早餐,随后他说他和妻子看了一会电视,具体看了什么他也不是很清楚,原因是他不知道那部电视剧叫什么,我想让他形容一下内容,他说他无法讲明白。王旭说,当他离开家去钓鱼时是他最后一次见到于兰兰,她当时穿了一身草绿色的冬季睡衣正在拖地,那是她最喜欢的一款。他提醒妻子如果出去请一定要穿运动鞋,毕竟有孕在身。王旭回忆说自己不知道鞋子是不是不见了。”
王旭是上午八点半离开的家门,因为当时车里的收音刚刚开始播放机八点半时段才会播的节目。后来翻阅询问笔录的时候,我们发现『警』察没有询问具体的节目名字和内容。大约九点左右,王旭到了目的地,放好车开始钓鱼,车就放在了河堤上,那里有许多的钓鱼爱好者的车。
王旭说他钓了很久,十二点左右时起身回家,路上拨打了妻子的手机,没有应答。
日期:2015-08-05 09:18:00
我是在案件发生后第四个星期介入调查的。当时,我正作为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执行专员派驻在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局。因为协助A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十年前的纵火案而恰好人在A市。听闻了这起案件,觉得有些蹊跷,遂决定介入调查。
这里涉及到了工作流程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88号文件,积案调查处有权直接参与调查任何刑事案件而不需向任何人汇报。
介入后,我调阅了所有之前的询问笔录,当时所做出的第一步推论就是认为报案人王旭与妻子失踪有关,并且不排除杀害的可能。
这个推论引起了两名负责此案的『警』察的反对。他们说,如果于兰兰已经遇害而且是被他的丈夫所杀,那他的丈夫应该神不知鬼不觉的处理尸体,而非请求『警』察的帮助,这不符合一个杀人凶手的思维模式。
委实说,我当时也有这个顾虑,确实不太符合一个作案人思考问题的规律。我之后向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是在我仔细查阅询问笔录之后所总结的。:
1.据于兰兰的母亲冯会的证词,她没有失踪的理由。一个看起来心情很不错,并且给母亲买了羊绒外衣的女儿,会在第二天无缘无故的失踪么?
2.王旭平日里是否爱好钓鱼?这一点初步侦查的『警』察没有给出结论,他们所接受的事实是,王旭在圣诞节的那一天早晨出门钓鱼。这一天是星期五,他理应去上班却请假钓鱼,我认为这是反常的。
3.王旭在发现妻子不在家后先打给冯会,但冯会没有接听,之后他又果断打给了妻子其他的朋友(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警方的证实)。然而一个正常人的思维,首先会认为妻子离开家也许只是就近的办些事情,例如买菜或者其他生活用品(经过警方的实地走访,确认王旭家所在小区大门的右边就是苏果超市),会猜想很快就会回来,先在家里等一等。但王旭却非常肯定的认为妻子“失踪”,果断打给了其他的无关人员,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他的“有罪意识”?
日期:2015-08-05 09:39:00
我在提出这些观点之后,反对的声音变小了许多,那两名『警』察也开始有些动摇。我随即提出了对王旭家和地下储藏室进行全面搜查的建议(公『安』部88号文件中规定,积案调查处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搜查证一次),当地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积极配合了我的调查,由其局长签署了搜查证。
由于只有一次无证据搜查,我提醒所有参与搜查的人员必须全面细致,不能有所遗漏,由其是他家的地下储藏室。
以下是搜查证内容:
xx公『安』局
搜查证
公(xxx)搜查字【xx】号
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兹派罗世杰,夏衣等同志,依法对户主王旭所居水城花园D楼东三单元801室进行搜查。
xx公『安』局(印)
2007年1月28日
本证已于2007年1月28日向我宣布。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或其他见证人:王旭
我们兵分两路,一路搜查其房屋,另一路则搜查地下储藏室。每一个能发现带有红色污点的地方,都用化学方法测试过有无血迹。我们尽量拿走了所有可以区域的拖把和抹布。另外,我们重点检查了王旭的储藏室内的工具以及切诺基吉普车的内的物品。
物品清单:
一扎软的铝线圈,一捆塑料包装袋,一桶汽车清洁剂,一个根汽车清洁拖把,一张蓝色防水布,一卷镀锌铁丝网,一把尖嘴钳,一只浅绿色塑料桶(内有一块抹布),一把折叠小刀,几份汽车购买合同和宣传手册,一套黑色阿迪达斯的运动衣(证实属于王旭的妻子于兰兰),一条Lee的牛仔裤(证实属于王旭)。
随着搜查工作的推进,我发现疑点也多了。在搜查过程中,王旭神色紧张,总是喝水,也时不时问我们负责搜查的警员是否口渴。另外,搜查的前一个阶段,他呆在屋里,不停的讲话,后一个阶段他便下楼去了储藏室。种种行为体现了他的不安和焦虑,他似乎很担心我们发现什么。之后的案情讨论中我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一点,大多数参与搜查的警员都认为他很可疑。我们初步认为他在家中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清理了犯罪现场,再用某种手段处理了尸体,这种手段也许是抛尸也许是碎尸也许二者兼有。
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我们怀疑王旭,后来的综合搜查结果的时候发现家里没有任何可以提取的指纹,然而一些无关物品上倒是有他的指纹,但不是在他家里发现的,而且不能支持他杀害妻子的猜想。
日期:2015-08-05 10:18:00
在谈到搜查的物品之前,我要先谈一下在彻底搜查王旭家时未能发现一枚完整有效的指纹的事。
作为刑事侦查领域里的执法人员,在弄清何为犯罪现场的情况下,不能混淆犯罪现场和潜在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必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存在的,也就是存在犯罪行为的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现场。然而,在早期阶段只是怀疑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就如本案中王旭的家和他的储藏室一样,这就被归为潜在的犯罪现场。指纹和掌纹等痕迹物证作为和DNA技术同等重要的物证种类,所以此次我们(我,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搜查重点就放在了血迹(可以提取DNA)和指纹掌纹上面,希望能够找到具有一定法庭科学价值的证据。尽管刚才说在王旭家里没有找到值得怀疑和利用的指纹,但在他的屋里没有提取到任何此类痕迹物证,这就意味着他的家里最近被清扫过了,也许就在我们提前通知他要对他的家进行搜查到我们实施搜查之间的时间段。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当然,如果我们准确提取到了新鲜的指纹或掌纹,那么其所处的位置以及测算印记被印上的先后顺序就可能会提供一些侦查的线索,属于王旭和妻子于兰兰以外的指纹就可以作为排他性甚至是指向性的证据。
根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础知识,指纹属于一种决定性的证据,它以潜在的,可塑的或者其他的方式呈现。潜在的指纹是不可直接发现的,需要化学或物理的方法进行提取,使其可视化,例如指纹磁粉或者硝酸银显现法。
可塑化方式的指纹,又称为立体手印,是当手指或掌纹上的纹脊按压在柔软的表面(例如血,黄油或者刚刷过的油漆表面)时,就会产生有形的,明显的凸凹形象的纹印。
另外,对于可视化搜寻指纹会用到许多加强的技巧,此次案件我们采取了多波段光源的照射,属于物理显现法。选择何种显现方法,取决于发现指纹的类型和存在的表面。如果是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发现了指纹,正确的方法是通过现场作业的方式收集指纹。本案中并没有过多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尽量回收了那些可以移动的物件。然而我对于刑事科学领域是不擅长的,故而在扣押了一定数量的物品后,我通知了处里的刑事鉴识专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首席鉴识主任李敖,请他来协助我的侦查。委实说,刑侦局“十二名捕”联手办案的情况很少见,这次的案件我希望他能和我一起从头跟到尾,我告诉他我必须要拆穿王旭的谎言,找到他犯罪的证据,李敖说这就必须首先找尸体。
日期:2015-08-05 12:17:00
2.
从王旭家里所收回的物件我们很快进行了分析处理,它们显示了如下的结果。
很明显,没有迹象表明尖嘴钳或者剪钳在近期被使用过,因为钳子上还有铁锈覆盖着钳口,没有发现这些工具上有任何的铁锈被破坏。李敖很快的出具了报告,他告诉我说,从钳子上取下来了两根头发。然而在A市的公『安』系统内无法进行检验,技术达不到。
我问他哪里能够检验。李敖说必须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随后,这根头发被送往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称,他们收到的证物袋中发现了两根头发片段。两根短发经过检验线粒体DNA,都符合于兰兰的DNA序列特征。两根头发都有破裂和断开的末端,这意味着两根头发的毛干都受到过暴力撕扯。
和我们一起办案的刑警们收到这一消息都显得很兴奋,这是否可以作为王旭对于兰兰经过侵犯的证据,甚至是他杀害妻子的佐证?
我发现在李敖提取了两根头发之后,移交给技术科拍照固定证据的照片中显示,尖嘴钳上面只有一根头发。这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起初刑警们没有把这个问题太当回事,只要公『安』部那边确定为两根头发就足够了。尽管李敖也作证自己提取的确实是两根头发,但由于所固定的证据不支持他的证言,这就导致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无法作为作证出列,因为检察官会认为这是在送检的过程中断掉的,这样同样会出现暴力撕扯的痕迹。
另外,王旭和于兰兰是已婚夫妇,她的头发粘在王旭的身上也很合理,而且王旭可能是无意间将妻子的头发转移到了尖嘴钳上,这些都存在不特定性。我们也已经用棉布和棉棒擦拭过了,以检验上面是否有血迹或者皮肤组织。
擦拭物检验结果为阴性。
这里特别提到是,头发其实可以区别不同的人,也可以看到身体各器官的变化。从头发根也能得到更多可靠的结论,在人类头发根中也发现了同功酶(在人体内发现的特定蛋白质)。
关于纤维的问题也需要说一下。由于它用来扎头发,因此在搜寻证据和移动证据的时候都会被提到。这是犯罪现场相对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实验室的检验可以判断它属于什么织物,由此推出厂家,销售商再到店面,以此来追踪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轨迹。
其他纤维证据,例如织物,衣服,绳索等等都可以犯罪现场找到。如果能顺利发现,就会进行拍照固定,这有利于日后重建犯罪现场。这起案件中,我们对后来发现的绳索及时的进行了拍照,这也成为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据。
在王旭妻子失踪的案子的证据分析中,除了那把尖嘴钳子,还有我们1月28日找到的一些可能作为凶器的物证,例如剪刀,折叠小刀等等。但看起来这些像长久没用过一样,剪刀已经生锈了。
此外,其他的物证上例如衣物,防水布,拖把甚至汽车清洁剂,我们进行了鲁米诺反应测试,希望能检测出血迹,然而一无所获,我们也找到了几枚不属于王旭和于兰兰的指纹,但我认为毫无进行同一认定的价值,只好转到其他方向。
我和李敖商量了一下,决定对当时王旭声称的那个钓鱼的地方进行搜查,以期发现些证据,戳穿王旭极具瑕疵的不在场证明。
他钓鱼的地方在A市东南方向的一个普通小区的后面,那里有一条东西方向的河,确实有不少人在钓鱼。由于时间是冬季,周围的草树都干枯了,毫无生机。
我问李敖,这么冷的天钓鱼,会有鱼吗?
李敖说,其实水里比外面的温度要高,还是有不少鱼的。
我们之所以怀疑这里,是在之前的调查中发现,其实12月25日早晨来这里钓鱼的人极少,因为要上班,所以这里几乎没人,除了个别的老人和自由职业者。存在一种可能,王旭趁着人少在这里处理了尸体。
随后刑事科学技术室传来消息,在王旭家吸尘器里发现了一些羽毛,玻璃碎片,植物叶子(被证实是王旭家里养植的吊兰),花瓣碎片,还有于兰兰的头发。他们有些在意这个物证。
我和李敖商议了一下,认为在家中发现居住者的头发很正常,人们总会掉一些头发,而且女性掉的相对多些,毕竟要经常梳头。
李敖说除非吸尘器里的头发附着有血迹或者处于进化期的头发,这样才能有一定的侦查价值。
我们组织了大批的警力在河堤上寻找泥土松动或有翻新痕迹的地域,最终划定了四块大区域和十块小区域,没有擅自凭借直觉排除任何一个可能埋尸的地方。
在此期间,技术科的警员汇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引起我注意的是,在王旭的那卷镀锌铁丝网上的血迹检测为阳性,并且血迹证实为于兰兰的。
有没有可能王旭杀害妻子之后用这个铁丝网包裹了尸体放进车,运到某处来埋尸。
李敖同意我的观点。之后,我们通知了分局刑警大队的刑警,及时控制住王旭,询问他血迹的问题。
挖掘持续了一整天。2月7日下午,我们完成了所有可疑区域的挖掘,但是没有发现尸体。
我开始怀疑我的推论是否正确。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却一无所获,这在国外或许很平常,但我们警力不足,没有更多的机会浪费时间做无用功。
这一次的无功而返,让我和李敖开始重新审视案情。
日期:2015-08-05 13:25:00
3.
我们随后做了大量的分析工作,但始终没有动摇王旭可能杀害于兰兰的推论。然而目前所做的一切都不能直接指正他的行为,仅仅从那卷镀锌铁丝网上发现了血迹,而这一点只够我们再次申请搜查王旭家里的机会。
第二次搜查我们没有参加。当时,我被调往湖北参与分析了一起十年前的系列抢劫杀人案,李敖也被召回刑侦局鉴定李玏(积案调查处的同事)从青海送来的几件丝织品上是否残留有死者的皮肤碎屑。
等我再次回到这个案子上已经是2007年3月中旬了,而李敖则是3月底才正式重新接手。
我惊奇的发现,刑警大队几位有责任心的刑警在询问王旭无果后将其释放(王旭的回答是妻子曾经帮他搬运着卷镀锌铁丝网而手臂被刮破),但很快就对他进行了一次突击搜查。
刑警们不动声色的进行证据采集,这一次的搜查范围更大,他们带齐了设备,采取现场作业的方式,对房间内的衣物,任何隐秘的角落,所有房间的一切物品,包括他们卧室的照片,床头柜的台灯以及抽屉里的各种物品。最后,以王旭家的储藏室假定为现场中心,采取由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调查方式,没有漏下地下储藏室的过道,角落,任何有可能低落血迹的地方。
尽管结果仍然不能证明于兰兰被杀害,但他们的精神确实让我很敬佩。
我告诉那个起了领头作用的刑警,他很有责任心,做的很不错。
他说,其实我也很想进你们积案调查处,弥补我们『警』察因为不上心而没做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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