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60节

作者: 嵩阳云树
收藏本书TXT下载
  韩信腰挎宝剑,宁饿死也不去经商糊口,就是意在保护最后的救命稻草级别的芊介权利,然而据说他品行不大好,所以不得推择为吏。刘邦在别人口中屡称“长者”,所以有机会出来做亭长。这说明秦代任官得考察一个人的品行,这是一项。另一项指出为官者得有能力,《为吏之道》称为“审民能,以任吏”,并且强调择人为吏并不是让他们平白无故地享受官禄,而是要他们做事。态度明确地否定和扬弃了世卿世禄制度,陈胜、吴广后来在大泽乡还高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是没有道理的。

  里中祭祀,陈平具体负责操办。里中父老皆服他,是因为“平为宰,分肉食甚均”,不曾因为亲朋好友的面子就暗中多给了些。陈平且发宏愿说:“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这就是为吏的第三项要求,持心得公平,不偏不倚。《为吏之道》指出“吏有五失”的表现之一就是“不察所亲”,对于亲近的人袒护不加考察,无疑会招致怨言,制造矛盾。为官一任,如此持心是行不通的。孔子说“君子不党”,党同则伐异,秦律严禁新官上任带上旧部属,便是要抑制结党营私的可能倾向。这和秦律主张打击思想犯罪,“用刑于将过”是一体的思想。用人上的保举制貌似极易形成小圈子小集团,充当保人推举别人出任更高级别的官员,别人还不心存感激唯你的马首是瞻?事实上这与上述主义并无相佐之处。范雎保举郑安平,保举王稽,是要承担职务连坐之责的,后来郑安平叛变,王稽“交通诸侯”,范雎就受到连累不得好死。

  日期:2014-11-06 14:18:38
  【连载134】
  当然,得承认一点,法律再冷静也难以保信就能成功消除可能因此而连带产生的情感。韩信是萧何出死力保举出任为大将军的,全军人因此而大吃一惊。后来韩信的职务发生变动,加官进爵为齐王,依秦律的精神,萧何再不必接受职务连坐的束缚,可是后来听说韩信要反,萧何还是吓了一跳,便依吕后的指示,利用与韩信之间的私人情素,将他骗去死。白起号称人屠,戎马一生从未打过败仗,其人生最为关键的一步便是出自魏冉的保举。范雎使用不当的手段排挤掉魏冉,白起理当有他的想法。随着白起功劳的累积,职务的晋升,范雎的恐惧感与日俱增。长平大战后,苏代巧舌反间,之所以能成功,毋宁说是白起真真切切地威胁到了范雎的安全,这就如商鞅与公子虔之间始终如一的紧张关系一样。以故范雎下了狠手,在秦昭王面前“言而杀”了白起。秦昭王后来不就后悔了么,这说明白起就算有罪,也罪不至死。

  德能兼备,持心公允,自然是任官的上选。然后好好干,若能得到保荐,不失为晋级的一途。多数情况下,秦代官吏的升迁是依“积劳”来实现的。所谓“劳”就是专门记录官吏德能表现的专门簿籍,上级以之作为奖赏或黜陟官员的凭据。“劳籍”不仅官员有,只要是服徭役兵役“从事于公”的人员,每人皆有一本。上文提到阳陵县司空致函洞庭郡,就毋死等12名阳陵籍服役人员欠官府钱一事,请求服役地的洞庭郡协助追缴,同时文书还提到这12个人的劳绩情况,询问是哪个县记的帐,并要求回报。即此一例。

  “盗杀安、宜等”一案,“同、显盗杀人”一案,县廷对破案有功人员的保举,也参照了“劳绩”。
  “以法绳下”未尝不是依法办事,这看你怎么去理解。严格按照“劳绩”来论功行赏,也就严重挤压了“拍脑袋决策”的随意性。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在秦代,基本不存在繁衍的土壤。因为针对各类官署,秦律规定了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上计制度的考核对象是郡县主要行政长官。计,指计簿。所谓上计,就是朝廷要求地方行政长官每年年终将施政情况编为簿籍,呈送朝廷[12]。朝廷根据上计情况决定对地方官吏的奖惩、任免。通常是一年一上计。《史记·范雎列传》载:“昭王拜王稽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这个情况特殊,个中原因可能是河东郡的地理位置造成的。秦昭王十七年(前290),魏国献出河东(黄河以东)地方四百里给秦国,秦廷不知何时建立江东郡但郡治所在地是安邑,也就是魏国的故国,这是可以肯定的。范雎为相的时间是公元前266年,随即保举王稽出任河东守,这些都发生在长平大战之前。当是时,秦、魏、韩、赵的国境线呈犬牙交错,一时难解难分。路途的远,地理的不便,军事上的复杂,三年不上计秦昭王不责,当是得到谅解,这叫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户口、垦田、赋税、地方支出、地方治狱情况这些都是上计的主要内容。比如地方发放囚衣,如有剩余十件以上,应于上计时,上缴大内。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帐上;登记时要区别不同的粮食种类和用于酿造的粮食,到十月把详细的数目记载在牒书中,上报内史。谷物、刍稾入仓,要记入仓的簿籍,上报内史。刍稾都以万石为一积,在咸阳以二万石为一积,其出仓、入仓、增积和核验的手续均比照谷物的规定。关于耕牛的饲养和牛车的使用情况,“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猩、敞知盗分赃”一案,南郡“録江陵狱”,“録”整理小组释读为“省察”,就是江陵县将狱案呈报南郡而发现的问题。发生在统一之后的苍梧县利乡乡民叛乱一案,亦是御史府在省察地方狱案是发现的疑狱。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下一节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