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念那些年的摇滚老炮们》
第57节

作者: 蚊子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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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4-10 19:07:22
  关于郑钧的一个流传已久的疑案,就是连他本人也讳莫如深关于他抄袭的流言,抄袭谁的呢?一个是他首张专辑的主音吉他手朱洪茂,另一个则是著名的英伦摇滚乐队酷玩乐队,先分开说,朱洪茂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过他的名字,但是在路学长导演的《长大成人》里,作为男主角的朱洪茂在戏内的表现可谓是可圈可点,长得不能说是多帅,特别是右脸颊上还有颗大痦子,但是他对所扮演角色的理解非常到位,在另一部张杨导演的电影《昨天》作为主角贾宏声得力的配角也是很出彩,郑钧还说朱洪茂是他认识的人里最有才华的一位,能做平面、工业、装修、建筑设计,特别是还能编曲、编弦乐、和声。

  后面这三块就是他在音乐方面的才能,最为主要的是弹得一手好吉他,所以我们看郑钧的首张专辑《赤裸裸》里的录音吉他手,朱洪茂便是其中之一,特别是几首很经典的曲目,朱洪茂更是担纲编曲,比如那几首著名的《回到拉萨》、《灰姑娘》、《赤裸裸》,这就是后来被称为半张经典的那张专辑的A面中的几首,全部出自朱洪茂的手笔。说到这里,就要说下这张专辑的制作过程,92年,郑钧经郭传林的介绍找到了红星生产社的陈健添,二人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很快就草签了一份合约,合约年限两年,红星提供乐器,双方约定要发两张专辑, 首张专辑的制作很快被提上日程,93年初,郑钧找到了吉他手翟强,这个翟强也要说一说,他就是在89年便成立的青铜器乐队的吉他手,青铜器乐队好多人可能没听过,但是其中几个人大家几乎都知道,就是高晓松和王阳,这个王阳就是那个唱《同桌的你》的老狼,青铜器乐队是一直偏重金属风格的乐队,发起人为早期为张楚和许巍担任经纪人的蒋涛,这个人之前也介绍过,是个中日混血儿,所以你看,很多信息不怕你不深究,一旦深究了,就会发现很多有意思的事,都能串联起来,当时翟强就在这个乐队弹吉他,这个乐队人员变动也很大,后来人员几乎换了一个遍,93年初的时候翟强在不在这个乐队,笔者不是很清楚,郑钧是如何找到他为自己弹吉他也无迹可寻,因为翟强仅仅与郑钧接触了几个月后便走了,5月份,新来的吉他手便是前文提到的朱洪茂了,这人似乎是横空出世一样,很多人之前没听说过这人,唯一能解释的原因就是那句大实话,高手在民间啊,据说他当时在北京弹得一手极好的布鲁斯吉他,技艺很高超,这也应该是郑钧找到他的理由之一,7月,红星生产社指定的吉他手张卫宁也来帮郑钧制作专辑,张卫宁是谁呢?是早期常宽的宝贝兄弟乐队的主音吉他手,这样,他的两个主音吉他手就就位了,这里就有个疑问了,郑钧是会弹吉他的,虽然制作一张专辑用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音吉他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从该专辑录音乐手名单来看,用朱洪茂做主音吉他是相当吊诡的一件事,比如用的键盘手是曾在崔健乐队担任键盘手的孔宏伟,口琴应该是七合板乐队里的杨乐强,巴乌是后来唱《冰糖葫芦》出名的那个冯晓泉,那首《灰姑娘》前奏部分的巴乌就出自他口。鼓手和是程进,贝斯是李力,这俩人则是1989乐队的,打击乐是刘效松,熟面孔,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些最早那批摇滚圈的老人,吉他手朱洪茂在这些人里就显得很突兀,他不是这个小圈子里的人,按理说,吉他手找秦琦还是比较靠谱的,他跟这些人那是相当地熟,作为《长大成人》电影导演的路学长在谈到此事时曾说,郑钧找到朱洪茂是因为他想找个不吸『毒』的吉他手,路学长也是因为这部电影才与郑钧结缘,并应邀为他拍摄了《回到拉萨》的MTV,朱洪茂也参与了这部MTV的制作,还在里面留下了几个镜头。仔细分析,发现,路导演所说的理由成立的可能性很小,首先是郑钧初来乍到北京他怎么就知道好多优秀的吉他手都吸『毒』呢?即便是通过知情人了解,他怎么就知道朱洪茂不吸『毒』呢?而且,只要不是成瘾症状明显,弹吉他还是没问题的,为什么就要标榜自己不喜欢与吸『毒』的乐手合作呢?没必要啊,况且那时候,整个圈子里这些事还没被拿到媒体上暴晒过,真正开始暴晒应该是罗琦在南京吸『毒』被抓的时候,是在97年的时候。实际上,朱洪茂吸『毒』的可能性还真的很大,他的离奇失踪就是个很好的佐证,郑钧说他在某个春节后的一天,穿了件衬衣就出了门,从此再没回来,一直失踪着。路学长也在一个公开场合曾让媒体帮忙找找已经失踪三年的朱洪茂。还有人说朱洪茂已经死了,还有人说曾在云南的某个录音棚里见过他,朱洪茂这个人就跟迷一样,来得也神秘,离开得也神秘,就连他为郑钧制作的《赤裸裸》专辑一样,好多人就说,其实歌全是人家朱洪茂的,郑钧把作品全部署上自己的名了。因为无法找到朱洪茂本人对质,而且似乎也没有媒体敢于问这么敏感的问题,郑钧本人也只是在前两张专辑封套上写了几句感谢的话,关于抄袭的传言也从未正面回答过,使得整件事更加扑朔迷离。特别是,在离开老东家签约香港的宝丽金后发行的第二张专辑《第三只眼》,所用的录音乐手全部换了一遍,虽然风格依旧与第一张类似,加入了很多民乐成分,但是反响明显不如第一张好。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在与红星生产社分手加入宝丽金之后,红星生产社的陈健添一纸诉状把郑钧告上了法庭,在庭审报告和判决书里曾有过关于郑钧有义务进行曲目创作的的责任,而郑钧的律师则以第二张唱片要为郑钧发行一张英文歌曲的翻唱专辑为由反驳了原告的观点,为求严谨起见,笔者把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摘录于此:

  日期:2015-04-10 19:08:17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
  (1)关于郑钧是否有词曲创作和录制小样义务。
  红星生产社认为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专辑所收录的歌曲应由郑钧创作,但从合同签订的背景和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看,郑钧有创作词曲的义务,录制小样的工作应由郑钧完成。郑钧认为合同未规定专辑中的歌曲由自己创作,因此自己只有演唱义务。录制小样的工作应由红星生产社负责。郑钧认为红星生产社在陈述中承认曾建议郑钧第2张专辑采用英文老歌,证明郑钧没有创作义务。

  另外,关于首张专辑的制作过程,该判决书也有所引述,判决书肯定是基于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情况下做出判决的,所以可信度极高。特摘录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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